哪一方有權提出,申請撤銷婚姻權?
導讀:哪一方有權提出,申請撤銷婚姻權?我國民法典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一方履行了婚前告知的義務,則撤銷權就消滅掉了。如果患病一方
哪一方有權提出,申請撤銷婚姻權?
我國民法典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一方履行了婚前告知的義務,則撤銷權就消滅掉了。
如果患病一方已經在結婚登記前將自己患病的事實如實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另一方當事人仍自愿與其結婚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得再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待婚前未告知為由行使撤銷權,請求撤銷婚姻。
但是若患病一方雖告知重大疾病的事實,但隱瞞或者是未如實告知所患疾病發展程度,則應視為未履行婚前告知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行使婚姻撤銷權,也就說你不僅僅要告訴你患病的事實,而且你的疾病的發展程度要都要告知才可以。
民法典規定,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的主體,僅限于未被如實告知的另一方當事人本人才可以明知患有重大疾病卻未如實告知的,本質上是屬于欺詐。因此只有被隱瞞的另一方當事人才有享有的撤銷權,實施隱瞞行為的一方當事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同時,因為一方當事人隱瞞自己的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主要是侵害的是婚姻另一方當事人的知情權,是否撤銷婚姻取決于另一方當事人,故享有撤銷權的婚姻另一方當事人本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其近親屬不能以本條規定的事由請求撤銷當事人的婚姻。
也就說作為被欺瞞的一方,他是有權是可以申請撤銷婚姻的,另一方是是不可以去申請撤銷婚姻的,只有他本人才可以行使這樣的權利,他的近親屬也不能夠代替他的去行使這樣的權利。所以說撤銷權是屬于被欺瞞的一方單獨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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