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有效么?
導讀: 在離婚案件過程中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兩個的共同房產的話,這種處理究竟是否有效呢?有的人會認為夫妻房產是兩個人的東西,一個人去處理,那肯定是無效的。是否絕對無效的呢?或者說他簽的合同是否有效呢?關于這個
在離婚案件過程中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兩個的共同房產的話,這種處理究竟是否有效呢?有的人會認為夫妻房產是兩個人的東西,一個人去處理,那肯定是無效的。是否絕對無效的呢?或者說他簽的合同是否有效呢?關于這個問題其實如果一方擅自和另一方,第三人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而這個房產是屬于夫妻二人的,那這個合同就是有效的。
因為根據我們合同法規定,合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這個合同就是有效的。那問題就出現了,合同有效的。那就是第三人就是另外其他人就一定能獲得這個房產的所有權嗎?這個也是不一定了,因為這是屬于夫妻倆的共同財產,但是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后,第三人就是其他買房的人是可以獲得這個房產的所有權呢?
那什么需要什么樣的條件呢?第一,房產要過戶,第二,已經支付了合理的費用,第三,已經交付使用。也就是說,如果第三人滿足了這以上的三個條件的話,夫妻倆的另一方說主張這個合同要撤銷或者說這種買賣是無效的話。
那從法律意義講,他是沒法去主張了,他只能說這房產已經是法律也會認可這個房產已經是別人的了。那只能說夫妻倆對于這種無權處分造成另一方損失的,另一方可以主張賠償,也就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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