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涉外離婚律師」分享關于涉外婚姻離婚管轄規定的具體內容信息
導讀: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依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涉外婚姻離婚的人民法院管轄的具體規定內容如下:
關于涉外婚姻離婚管轄規定的具體內容信息
涉外婚姻離婚的管轄規定
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內容就是北京財產分割律師整理分享的關于 關于涉外婚姻離婚管轄規定的具體內容信息 的所有內容信息,希望這些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如有關于涉外婚姻咨詢、涉外離婚管轄法院、涉外婚姻離婚的法律規定相關的疑問也可在線咨詢北京離婚律師網的專業離婚律師。
文章摘自:http://bjg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3/id/1572451.shtml